主旨:檢送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第7點規定略以,「有關學生在校作息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由學校依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自行安排。」
二、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一條,為尊重學生休息及休閒權利,及提升學生自主規劃學習能力,並協助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訂定(修訂)有關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及安排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爰修正本注意事項。
三、請各校依據本注意事項全面檢視及訂定(修訂)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並依循民主參與程序,與學生、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111學年度起實施。
四、另校內其他規定,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學生獎懲規定及個別班規等,涉及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相關事宜者,亦應依據本注意事項之意旨與規定配合訂定(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