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善化高級中學教師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善化高級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人民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善化高級中學所在地區。
第 二 章 【宗旨與任務】
第五條 本會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提昇教師專業自主,保障教師工作尊嚴,以提昇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確保教師應有之權利及各項福利,並保障學生受教權。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四、派員參與本校教育相關之會議與決策。
五、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六、審查並協調、處理本會會員的提案或申訴問題。
七、協助改善本校教學及輔導環境。
八、與其他教師會之合作與聯繫。
九、派代表參加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第 三 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組成如下:
一、普通會員:凡本校合格實授之專任教師,得向理事會申請入會,並繳納會費,成為普通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本校退休教師或其他不具普通會員資格之人士,因贊助本會之經費或活動,得經理事會同意成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會務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二、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享受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四、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贊助會員不得享有前項第一到第三款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及本會之各項決議。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繳納會費。
四、上述各項義務,贊助會員不適用之。
第十條 會員如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及妨害團體信譽者,經監事會調查屬實,得經理事會議決,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由監事會提會員大會同意後行之;被除名後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二、以書面宣告脫離本會。
三、與本校終止聘約之關係。
四、經書面催繳年費仍拒繳者。且該年度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三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會費之數額。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一、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會員,一級主管不得擔任理事。
二、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三、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審核會員之入會、退會。
三、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接受及處理會員之建議案。
八、保護會員免受不利或不平等之待遇。
九、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十、訂頒聘請顧問、總幹事,暨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單位之辦法。
十一、協調派出依法可參與之法定組織代表。
十二、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一、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以及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二、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理事互推代理人。
三、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監察本會財務狀況。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組織為監事會,互選產生常務監事一人。
一、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每屆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 五 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會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之決議,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或累計四次未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生效,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
第 三十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新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佰元整(除本會常年會費外,本會幹部可協助代收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壹仟貳佰元或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肆佰元;代理教師以一年繳一次常年會費的方式,免繳入會費)。
三、各界捐贈款項。
四、學校或政府補助。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